1、【释义】本条法规旨在推动生态渔业发展,保护海洋环境。 生态渔业的发展是优化海洋环境、提升环境承载力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应推广多样化的生态养殖模式,根据海域的具体水质条件,选择适宜的养殖品种和方式。同时,根据不同海洋生物的特点,实施合理的轮养、套养或混养策略。
2、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展生态渔业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规定。
3、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水污染,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一)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1、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款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部分释义: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第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鼓励、支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创新性研究和先进技术的应用。
6、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整治,恢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考虑到山东省的具体情况,本办法应运而生。
第九十二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第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部分释义: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1、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出来的解释。
4、法律分析: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时间,不可能全国性规定某时某分,必须参照当地民族、民风、生活习惯、施工规范等相关规定。
5、法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法律分析: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12月26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是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修订而重新颁布的,共分6章47条。作为一部环境保护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在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3、新中国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规定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任务以及环境的概念,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4、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年颁布的,具体是在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5、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制定的。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释义】 本条是对城市污水的管理规定。沿海城市人民政府的责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第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加强防治海洋污染损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全球或者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行动,推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促进全球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部分释义: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